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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29号)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,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,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,适用本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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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办法(2010年修正本)
第二十七条“ 建设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,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。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……对建筑消防设施、电器设备、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检测报告存档备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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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(2009年修订)
“第十三条 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:…(三)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确保完好有效,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,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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